特別重大事件(I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
(2)跨省(區)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重大事件(II級)
(1)一次事件傷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事件。
(2)跨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事件。
較大事件(III級)
(1)一次事件傷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事件。
(2)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以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事件。 (原標題: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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